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通俗地讲,就是已经销售给客户,客户已取得商品的控制权,但实物仍在供货方处由供货方保管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仍然持有商品的实物,但是,当客户已经取得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即使客户决定暂不行使实物占有的权利,其依然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 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不再控制该商品,而只是向客户提供了代管服务。
在售后代管商品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例如,该安排是应客户的要求而订立的;实务中,客户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仓储空间或生产进度延迟而要求与销售方订立此类合同;贸易商或经营电商业务的客户,出于节省物流费用等原因,可能会要求将所购买的商品暂存企业,在未来某一时点再直接发货到其指定的收货地点;客户可能同时向企业采购设备及服务,并指令企业使用该设备为该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例如,将属于客户的商品单独存放在指定地点,与公司其他商品能够明确区分,不得混同存放。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交付给客户;在实务中,公司一般需要按照客户指令在约定时间将商品交付至指定地点。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如企业先行使用或将该商品出售给其他客户后续再以同样的商品补足则不符合该条件。
实务中,越是通用的、可以和其他商品互相替换的商品,越有可能难以满足上述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对尚未发货的商品确认了收入,则企业应当考虑是否还承担了其他的履约义务,例如,向客户提供保管服务、物流服务等,从而应当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
由于售后代管商品安排涉及收入时点的确认问题,可能会存在个别企业通过这种安排虚构销售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审计过程中还应当综合考虑商品的验收方式、回款情况、是否有签订代保管协议、后续发货情况等判断是否符合售后代管商品安排条件、以判断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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